一、被告人李纪周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本判决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在案的款、物(清单附后)和扣押在案的北京市东中街东寰广场22楼602室一套房产的变价款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香港九龙德福花园k座216室房产一套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处理。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李纪周犯罪所得人民币二百四十八万五千二百九十七元八角三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很快,李纪周上诉了,是因为不服么,还是因为熟知“上诉不加刑”的他仅仅抱着一线希望,“万一……”,不得而知。很快,李纪周又申请撤回上诉,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刚刚立案审查期间。撤回上诉的理由很简单,因为上诉时本来就没有找着哪怕一点儿有力的理由——面对于法、于理、于情都无可挑剔的指控,手捧滴水不漏的判决,自己又一再声称认罪服法,何必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于2001年11月5日裁定准许李纪周撤回上诉。12日裁定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001年11月19日,中国新闻社主办的中国《新闻周刊》刊登文章,详细解读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如何从一个根正苗红、仕途顺利的政府高官沦为执法犯法、为走私分子开路护航的腐败蛀虫。
据悉,李纪周案于1998年9月,朱镕基总理南下掀起反走私风暴时李被揭发,当年12月中旬,李在北京医院看病时被中纪委调查组“双规”。2000年初,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李纪周,同年4月,中纪委正式宣布李纪周被免职,同时开除其中共党籍。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李纪周已被逮捕并立案侦查。这是中国官方首次正式对外宣布李纪周案。不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未透露李纪周犯罪详情。据介绍,李纪周案拖延很久,是因为李案涉及面太广,关系复杂,案中又有几宗轰动全国的走私大案,故只有等到远华、湛江等走私案审结以后再进行。
舆论认为“罪该万死”的李纪周,一审被判“死缓”。专家认为,“依法宽大”,暂且免其一死,而没有感情用事“杀之以谢国人”,是法律对感情、舆论的胜利。
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判决宣布后,很多民众感到惊讶:李纪周罪不可赦,为什么只判个“死缓”?然而,安徽省政府立法咨询员、法学博士陈宏光教授接受《新闻周刊》采访时说,“死缓”的判决是经得住法律的推敲、有法理依据的。
新华社在援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时说了这么一句:“鉴于李纪周能够提供线索,为侦破有关重大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且能积极动员亲属退赃,有认罪悔罪表现”。
由此可见,在法院看来,李纪周有被法律容忍与“宽恕”的条件。也就是说,李纪周有依法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量刑情节)。
其后程辛联案也审查终结,移送起诉。程辛联是以“公职人员受贿罪”被起诉的,起诉书统计的数额为70万元人民币,不过后来律师力辩,程辛联罪名并非“公职人员受贿罪”,而是“介绍贿赂罪”,法庭采信了律师的辩护。程辛联因“介绍贿赂罪”而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李纪周身为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副组长,担负着同走私等犯罪活动作斗争的重要职责,然而他却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严重妨害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其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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